东莞阳光网 2026-06-05 11:51
近期
东莞公安交管部门发现有部分市民
对于“首违免罚”存在理解误区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”
但需要注意的是
并不是每一种情形下的首次违法
都免于处罚
小伙伴们要分清
“首违免罚”“首违必罚”“轻微免罚”的区别
做到出行心中有数!!


“首违免罚”是指对事故风险较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处罚的、属于初犯偶犯的一般交通违法予以“首次违法警告”,无须罚款和记分,是属于一种“行政处罚”。
“警告”虽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处罚,但它会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,促使当事人认识错误,改正错误,避免发生更严重的交通违法。


公安机关对以下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:
(一)不按规定停车;
(二)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;
(三)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,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;
(四)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%的;
(五)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%的;
(六)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%的(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%以下,消除违法状态后);
(七)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;
(八)在高速公路上骑、轧车行道分界线的;
(九)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,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;
(十)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。
01
※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满足3个条件?
(一)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“首次违法警告”清单中规定的;
(二)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,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;
(三)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,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。
需要注意的是
没有处罚不代表不需要处理
✅️如通过现场执法开具的罚单
(行政处罚决定书)只有“警告”处罚的
需要接受执勤人员的安全教育
交通违法处理系统会自动完成处理
✅️如被电子抓拍形成的“警告”罚单
则需要在“交管12123”手机APP
找到违法记录并处理
否则违法记录不会消失
会影响车辆年检等业务

交通出行,切莫心存侥幸
凡涉及以下这几种情形的交通违法行为
一律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!

一般来说,凡涉及以下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,均将依法予以从严惩处,不设初犯豁免,交管部门将依法严查严处,做出顶格处罚。
(一)酒驾醉驾;
(二)严重超速;
(三)超员超载;
(四)疲劳驾驶;
(五)高速公路违法停车;
(六)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,不包括“不按导向车道行驶”“违反禁止标线指示”;
(七)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;
(八)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,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、穿插等候车辆的。

新修订的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,即免于处罚。
(一)机动车喷涂、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;
(二)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;
(三)机件不全;
(四)在车门、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;
(五)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,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;
(六)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;
(七)挂车机件不全的。
01
*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
(一)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“轻微违法免罚”清单中规定的;
(二)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的;
(三)被告知后及时改正的。
东莞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
出行切勿心存侥幸
认清“首违免罚”“首违必罚”“轻微免罚”
三类处罚规定
如若不能同时满足免于处罚的条件
同样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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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|东莞交警
编辑|陈黎
审核|陈芳、刘欢
终审|赖昆鹏、何春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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